套餐内容主副卡不共享 经营者未明确告知
来源: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7-03-14
【案情简介】
何女士称其6月份的话费账单中显示副卡无故产生上网流量费且于6月27日被停用。随后何女士上网核查话费清单发现,副卡在6月期间所使用的流量共产生费用364.98元。何女士遂致电电信客服查询,被告知该号码的流量套餐已使用完毕,超出使用额度,所以会产生流量费。但令何女士不解的是她所办理的套餐内流量是主卡和副卡共享,且其主卡使用电信的上网流量比较多,为何主卡没有超出使用额度反而副卡超出。因不满客服的解释,所以何小姐向宁德市寿宁县消委会投诉,要求电信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作出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寿宁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与寿宁县电信分公司联系,寿宁电信随后答复称,该公司流量抵扣顺序依次为:主卡,赠送流量、套餐内流量、流量包、超量费;副卡,套餐内流量、超量费。副卡无法享受主卡的赠送流量和流量包的流量,故产生超量上网费。但本着客户至上原则,该公司同意退回李女士相关费用,并建议消费者日后要留意流量使用情况。
【案情评析】
本案的矛盾焦点是套餐内容的适用范围和运营商是否已告知消费者该情况。按照通常理解,消费者会把流量包理解为主卡副卡共享,这就导致会出现副卡在流量“没有超额”的情况下扣费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如果对扣费不敏感,就很容易在这种误解之下被隐性扣费,如本案例中何女士手机给扣流量费直到停卡的情况下她才发现其副卡并不共享流量包。
根据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办理主卡副卡时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此协议中的条款是电信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合同法》和《消法》对格式条款均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该规定也提到,“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流量包和赠送流量是主卡独立享受,不与副卡共享的情况,是密切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加以提示或者在消费者开通副卡前口头提示,尽到告知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消费者明确知悉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为消费者在办理业务前也应有意识地咨询关于办理副卡需要注意的情况,套餐内容是否有限制使用条件等,这样才能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何女士称其6月份的话费账单中显示副卡无故产生上网流量费且于6月27日被停用。随后何女士上网核查话费清单发现,副卡在6月期间所使用的流量共产生费用364.98元。何女士遂致电电信客服查询,被告知该号码的流量套餐已使用完毕,超出使用额度,所以会产生流量费。但令何女士不解的是她所办理的套餐内流量是主卡和副卡共享,且其主卡使用电信的上网流量比较多,为何主卡没有超出使用额度反而副卡超出。因不满客服的解释,所以何小姐向宁德市寿宁县消委会投诉,要求电信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作出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寿宁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与寿宁县电信分公司联系,寿宁电信随后答复称,该公司流量抵扣顺序依次为:主卡,赠送流量、套餐内流量、流量包、超量费;副卡,套餐内流量、超量费。副卡无法享受主卡的赠送流量和流量包的流量,故产生超量上网费。但本着客户至上原则,该公司同意退回李女士相关费用,并建议消费者日后要留意流量使用情况。
【案情评析】
本案的矛盾焦点是套餐内容的适用范围和运营商是否已告知消费者该情况。按照通常理解,消费者会把流量包理解为主卡副卡共享,这就导致会出现副卡在流量“没有超额”的情况下扣费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如果对扣费不敏感,就很容易在这种误解之下被隐性扣费,如本案例中何女士手机给扣流量费直到停卡的情况下她才发现其副卡并不共享流量包。
根据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办理主卡副卡时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此协议中的条款是电信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合同法》和《消法》对格式条款均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该规定也提到,“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流量包和赠送流量是主卡独立享受,不与副卡共享的情况,是密切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加以提示或者在消费者开通副卡前口头提示,尽到告知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消费者明确知悉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为消费者在办理业务前也应有意识地咨询关于办理副卡需要注意的情况,套餐内容是否有限制使用条件等,这样才能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hj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