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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小孩游乐场内受伤 商家家长共担责
来源: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7-03-13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吴女士带着一对儿女来到莆田市城厢区一家名为“糖果屋”的游乐场游玩。本来想让孩子玩得痛快,不料女儿在玩“滚轮”项目时意外受伤。经诊断,孩子左手手腕关节开裂。因与商家就赔偿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吴女士向消委会投诉该商家。
【处理过程及结果】
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吴女士认为游乐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孩子在游玩时受伤。商家却以事发时吴女士正在照顾另一个孩子,没有对受伤的女儿尽到看护的责任,只能象征性赔偿一些费用。经调查核实,事发游乐场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场内提示牌上未告知游玩时可能产生的危险。而事发时吴女士让年幼的孩子独自玩耍,忽视了可能发生的危险,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在城厢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0元整。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经营者面向广大儿童提供游乐服务,对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游玩秩序的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应有较高要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正是由于游乐场管理不到位、家长的疏忽才造成了孩子受伤的事故。
近年来,莆田不少商场里都开设了室内儿童游乐场,深受小朋友喜爱,尤其在节假日期间,更是人满为患,但是一些游乐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卫生盲区却让人“乐”不起来。对此,消委会提醒广大家长们,带孩子去游乐场所玩耍时,首先应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其次,还应观察游乐场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卫生条件差、场地拥挤、防护装备不齐全的,最好不要游玩;最后,家长应切实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教会孩子按照游乐场的安全规则进行游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景区就餐遇“高价”  消委会介入获赔50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1日,来自沈阳的消费者夏先生偕同家人慕名来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南少林景区游玩。中午时分,夏先生一家在景区对面一家名为“少林韵味”的餐馆就餐。夏先生表示,就餐时一家人都很疲惫,并未留意到菜单上没有标识价格,就随意点了几道菜。结账时,夏先生发现其中一道“红菇豆腐汤”竟要价115元。夏先生认为这道汤只是几块红菇加豆腐,根本不值这些钱。因此怀疑商家价格欺诈,投诉至消委会,希望予以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景区旅游消费纠纷,南少林寺作为莆田的一张名片,关系到莆田的旅游形象。因此,莆田市荔城区消委会西天尾分会高度重视。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事发地,详细向消费者、经营者了解情况,调取费用清单、核实消费项目。经查,经营者提供的“红菇豆腐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且饭店所提供的菜单未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解释称红菇是福建当地一种稀有的可食用菌类,本身成本就比较高,消费者来自北方,可能以为是普通的蘑菇。了解案情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商家依据新《消法》该行为涉及消费欺诈,经调解,商家同意赔偿夏先生500元,并要求商家尽快更正菜单,对各项菜品明码标价。消费者夏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通过微信对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该事件经中国旅游网、福建东南网等网站以《南少林景区现“天价蘑菇汤” 游客投诉获解决》为题进行了报道,荔城区消委会西天尾分会高效、负责的处理也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案例评析】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菜单中没有明码标价,涉及消费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背了诚信经营的义务,应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在此,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餐馆消费时,一定要商家提供菜单价目表,如有疑问,要及时向商家沟通后再做决定,买单时,一定要确认消费商品再付款,发现问题无法解决时,保管好有关的发票或收据,可向当地消委会或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三)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20%
       经销商多收款项依法返还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4日,金先生在福州市闽侯县一家居建材商场优格厨电经销商处订购了一台价格为6500元的某品牌集成灶,付定金3000元。事后,金先生认为集成灶不好用,不想购买,就与经销商联系,要求退定金2000元,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金先生向闽侯县消委会咨询并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闽侯县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
经了解,金先生向该经销商订购集成灶,支付定金3000元。事后,金先生反悔不想购买,愿意个人损失1000元,要求经销商退还2000元。经销商认为,由于金先生违约,执意不退定金。工作人员指出:金先生是在自愿、平等且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订购集成灶,事后反悔,而根据《合同法》规定,金先生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无法要求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规定,经销商收取金先生的3000元定金超过订购的商品价款(6500元)的20%(即1300元),超出的1700元应当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经多次调解,经销商退还预付款17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收取定金额度引发的消费纠纷,涉及定金该不该退、定金比例应为多少和多收的定金要不要返还三个方面问题。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金先生以给付定金的方式向经销商订购集成灶,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其提出返还定金2000元的要求,没有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金先生给付经销商的定金已超出合同标的额(6500元)的20%,超过20%的部分(即1700元)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可视为金先生给付经销商的预付款,因此经销商应在扣除1300元定金后,将预付款1700元返还金先生。
在此,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商品的必要信息等关键内容,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最好另做书面约定,消费者交付定金时一定要再三思虑,一旦交付定金后,消费者产生违约行为时商家有权利拒绝退还定金,此外,当发现定金超过标的额20%时,依据《担保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对于合同、相关凭据等重要证据,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在于商家产生消费纠纷时,可作为调解的重要依据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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