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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将乐县华源诺亚健身会所群体投诉案
来源: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7-03-13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5日起,三明市将乐县消委会陆续接到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未能正常营业造成会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因被投诉人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法人李明堂已离开将乐,无法调解。2016年11月23日在将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协助下,被投诉人李明堂回到将乐。
2016年11月23日至25日将乐县消委会对以李洪明、梁帆、张梅凤为代表的消费群体投诉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未能正常营业造成会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将乐县消委会调查得知,该投诉件主要是因为被投诉方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与业主方场所租金纠纷,2016年9月14日晚业主对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采取锁门的措施后,该会所至今无法经营,造成会员权益受到侵害。
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停业涉及374位会员(未消费会员费30万左右),拖欠14位员工工资4.5万元左右,与业主场所租金纠纷9万元。
调解过程,双方意见如下:
投诉方意见:一、被投诉方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继续营业,会员继续消费(要扣除停业期间的时间)。二、被投诉方若不能继续营业要及时退回会员未消费的会费。
被投诉方意见:一、因经营不善(该会所已投入160万左右,其中装修90万左右,健身器材32.5万,每月收取的会员费只勉强维持会所运营,2013年12月6日正式营业至今都未盈利),现欠员工工资4.5万元左右。与业主场所租金纠纷9万元以及374位会员未消费会员费30万左右愿以公司资产抵押或作为支付保障。二、无法继续举债投入。三、业主方若把门打开(营业期间不停电、停水),其本人愿意继续经营(员工工资问题其会解决)。
经将乐县消委会做了大量的调查、说服、协调工作,同时,依法、公平、合理组织投诉方、被投诉方、业主方的三方代表进行多次调解协商,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一、业主方接管将被投诉方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经营,场所内装修、设备及动产等全部归业主方所有,员工工资4.5万元左右、场所租金9万元以及374位会员未消费会员费30万左右由业主方承担和继续履行义务。二、2016年12月3日重新开业。
一件久拖未决的投诉件通过将乐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努力,终于有了圆满结局。
【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停业,374位会员要求:1、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继续营业,会员继续消费(要扣除停业期间的时间)。2、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若不能继续营业要及时退回会员未消费的会费。我会依法予以支持。
业主方与被投诉方场所9万元租金纠纷,属民事纠纷,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对被投诉方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采取锁门的措施有欠妥当,其行为侵害了第三方374位会员的权益。
通过三明市将乐县消委会的调解当事三方达成的调解结果是合法、合理的。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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