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无合格证 消委会帮助维权
来源: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7-03-13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下旬,我会陆续接到以陈先生为代表的数十位消费者向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后没有车辆合格证、付款后无法提车、报牌等合同纠纷导致的群体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我会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关于汽车合格证维权”案例的研讨会,邀请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消委会律师团律师参与有关问题的调查与研讨,收集消费维权线索。
经调查,汽车经销商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经营销售的汽车系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比亚迪品牌汽车。经营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支行贷款,并将车辆合格证交于该行监管,由于资金周转紧张,不能及时还款赎证,导致无法按时向消费者交付合格证。
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出售的汽车系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消费者与铃瑞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合同,约定经销商须为消费者办理上牌手续、及交强险与商业险手续,消费者如约交付了购车款、上牌费、购置税及保险费,但是经销商违反合同约定,仅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后却未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
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出售的汽车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品牌汽车。菱宝公司、重庆长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订三方协议。消费者与菱宝公司订立《新车订购合同》,并交付定金,由于菱宝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停业倒闭,致使消费者购买汽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由于无法联系到本案的被投诉方(即: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故建议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必要时省消委会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
同时,我会就了解掌握的线索,致函汽车生产企业与上述两家银行,要求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议汽车生产企业应积极承担责任,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监管,做好合格证交付流程的管控,确保消费者按时拿到车辆合格证;另建议两家银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将合格证交付给消费者,至于与经销商、生产商双方或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解决。
据消费者反馈,比亚迪牌汽车合格证已经交付至消费者。消费者起诉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消费者)的撤诉申请;关于消费者与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法院的生效判决支持汽车经销商铃瑞公司与生产企业重庆长安铃木公司连带向原告(消费者)交付车辆合格证;消费者起诉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违约,主张解除《新车订购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评析】 汽车合格证仅为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车辆合格证明,是与汽车对应的证明其符合出厂标准的法定文件,属于汽车这一特殊动产的附属资料,其本身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也不具转让性,汽车所有权转移不以合格证转移为条件,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物。
购买汽车获得合格证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汽车经营者必须予以保障;任何经营者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能成为损害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否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相悖。
同时,省消委会提醒汽车消费者,消费者购车时应仔细查看购买车辆的合格证,比对一下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果消费者在购车时遇到经销商不能同时交付合格证的情况,应与经销商书面详细约定经销商交付合格证的具体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及意外损失的赔偿条款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遇有经营者不能履行义务,要及时主张权利。
【处理过程及结果】我会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关于汽车合格证维权”案例的研讨会,邀请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消委会律师团律师参与有关问题的调查与研讨,收集消费维权线索。
经调查,汽车经销商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经营销售的汽车系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比亚迪品牌汽车。经营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支行贷款,并将车辆合格证交于该行监管,由于资金周转紧张,不能及时还款赎证,导致无法按时向消费者交付合格证。
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出售的汽车系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消费者与铃瑞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合同,约定经销商须为消费者办理上牌手续、及交强险与商业险手续,消费者如约交付了购车款、上牌费、购置税及保险费,但是经销商违反合同约定,仅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后却未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
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出售的汽车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品牌汽车。菱宝公司、重庆长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订三方协议。消费者与菱宝公司订立《新车订购合同》,并交付定金,由于菱宝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停业倒闭,致使消费者购买汽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由于无法联系到本案的被投诉方(即: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故建议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必要时省消委会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
同时,我会就了解掌握的线索,致函汽车生产企业与上述两家银行,要求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议汽车生产企业应积极承担责任,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监管,做好合格证交付流程的管控,确保消费者按时拿到车辆合格证;另建议两家银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将合格证交付给消费者,至于与经销商、生产商双方或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解决。
据消费者反馈,比亚迪牌汽车合格证已经交付至消费者。消费者起诉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消费者)的撤诉申请;关于消费者与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法院的生效判决支持汽车经销商铃瑞公司与生产企业重庆长安铃木公司连带向原告(消费者)交付车辆合格证;消费者起诉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违约,主张解除《新车订购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评析】 汽车合格证仅为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车辆合格证明,是与汽车对应的证明其符合出厂标准的法定文件,属于汽车这一特殊动产的附属资料,其本身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也不具转让性,汽车所有权转移不以合格证转移为条件,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物。
购买汽车获得合格证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汽车经营者必须予以保障;任何经营者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能成为损害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否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相悖。
同时,省消委会提醒汽车消费者,消费者购车时应仔细查看购买车辆的合格证,比对一下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果消费者在购车时遇到经销商不能同时交付合格证的情况,应与经销商书面详细约定经销商交付合格证的具体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及意外损失的赔偿条款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遇有经营者不能履行义务,要及时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hj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