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法被罚
2014年3月15日,赵女士购买了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10号楼的一套商品房,缴纳了首付款和维修基金共41万多元。
按照宣传页上描述,2014年12月31日之前赵女士就可以住进新房。然而,2014年年底赵女士没有如期住进新房。售楼部人员刘某告知赵女士,当时宣称的五证齐全指的是其他楼,10号楼的预售证没有办下来,而且刘某目前已经离职。赵女士要求退房,但此事一直拖到2015年4月。
无奈之下,赵女士到房管局投诉。房管局答复赵女士:“已经有人反映过问题,房管局对该公司罚款2万多元。”
2015年11月30日,该公司致电赵女士称“预售证办下来了,可以办理贷款,准备交房”。眼看退房无果,赵女士按照该公司工作人员提出的“准备银行流水和再次补交7万多元”后,被告知“下次再签合同”。
消费者拿不到钥匙
2016年3月26日,该公司工作人员拿出购房合同的最后两页纸,让赵女士签合同。赵女士提出异议,工作人员称合同都这么签的,否则不给签。无奈之下,赵女士签订了合同,并在5月份办理完贷款缴纳清所有费用。赵女士以为这样就可以入住新房了,没想到还有更闹心的事情等着自己。
2016年6月11日,赵女士来到该公司准备领取新房钥匙。工作人员称“领导说不让领”。截至今年1月,赵女士4次前去取钥匙均遭到拒绝。
赵女士到房管局查询,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6年2月7日。目前,交房日期已经超出1年多,赵女士仍旧与家人租房居住。“按照合同规定,晚交房一天要赔偿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照这个数计算,开发商要赔付违约金近105645.60元。”赵女士说,她准备起诉该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月4日,赵女士打电话告诉记者,纠纷已经解决,她已经领到了新房钥匙。
消费者可索违约金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韩续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出卖人应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否则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此纠纷中,该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赵女士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未能按约交付房屋,且经赵女士多次催告后至今未能交付房屋,赵女士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索要违约金或赔偿相关损失。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哲锋表示,购房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是合法的维权途径,开发商之所以被罚款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消费者若未能按合同约定拿到新房钥匙,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