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消发会联合发布 福建省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6-12-29
【案例一】违法提供互联网广告代理服务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11家医疗机构违法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时发现,涉案的医疗机构都是通过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互联网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经调查,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某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区域唯一代理商,在明知或应知医疗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等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违法内容,仍为涉案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广告代理服务。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广告经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万元。
点评:当下,借助搜索引擎进行违法广告推广的现象普遍,成为工商、市场部门查处违法广告重点之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明确付费搜索属于广告范畴。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查处了发布违法付费搜索广告的涉案医疗机构,还查处了为医疗机构提供付费搜索服务的广告代理商,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
【案例二】利用微信多层级发展代理商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自2016年5月起,利用微信开展多层级的代理商发展业务,并开设“后台管理系统”对代理商推广业务、奖金分配等进行管理。经调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求代理商必须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相应费用方能取得相应的代理权限,而参与者也只有成为代理商才能获得发展下线、计提报酬的资格。公司对代理商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目前,其中一名代理商已发展成6层代理商团队,团队总成员达134个。
泉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传销。且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超过三十人、层级三级以上,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当前微信作为十分普及的网络社交工具,不仅为网络交易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对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案当事人就是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分销”等名义,利用微信工具从事着团队计筹、多层分销的网络传销行为,与传统的传销行为相比更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其社会危害性与欺骗性更大,而查处的难度也相对更大。本案中,泉州市工商局能够抓住案件突破口,有效获得关键证据并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为此类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办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案例三】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某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宣传其开发的楼盘,于2016年1月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展厅广告牌上发布广告宣传。经调查,该公司在其发布的广告宣传中,直接使用了“最齐全的星级配套、最美皇家园林、最奢华的9A精装、最便捷的交通、最大手笔规划、最优质的教育配套、最贴心的物业服务、最强大的地产品牌”等绝对化用语。
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最顶级、最强大”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
点评:工商、市场部门整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除了应加强对传统常规广告媒介进行规范,还应特别注重将商家发布的微信、微博、二维码等新兴媒介纳入监管范畴。本案中,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福建省局网监技术协助,获取了当事人微信广告等关键电子证据,上下联动,执法效果显著。
【案例四】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某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15年起开设一家网站,为入驻商家提供产品图片宣传和联系方式展示,消费者可通过网站留有的商家联系方式(QQ为主)与商家取得联系进行购物。入驻的商家需填写相关资料并缴纳入驻费。商家入驻网站的费用为每户100元,在网站上发布广告的费用为每季度300元。经调查,该网站在设立初期为吸引更多商家,直接将其他网站上的商家信息复制并发布在该网站上,并因此吸引30个商家入驻了该网站。截止案发,已有26个商家在该网站发布广告,其中8个商家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出现“1:1”、“超A”、“高仿1:1”、“真标”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运动鞋字样及相关图形。
莆田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第三方平台网站业务,并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点评:以往工商部门查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件较多集中在运输和邮寄这两个环节。而本案查处的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在网络交易高速发展的今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趋势性。但此类案件查办的关键在于需要证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入驻商家所售商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仍为其提供服务。莆田市工商局在查办中,获取了商家入驻需提交其经营内容和网站审核记录等关键证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五】冒用公司名义开展网络宣传
某石材厂(个人独资企业)为提高企业影响力,扩大商品销路范围,遂在中国石材网的“企业联系方式”模块的“企业类型”栏目中标称“有限公司”字样,并以“某石材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供该企业投资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进行宣传。经调查,该石材厂自2015年10月起,通过中国石材网联系下单方式销售产品11万元。
福鼎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未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冒用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产品信息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执法,及时删除其在中国石材网上发布的违法信息,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点评:在信息类网站上,并非公司却以公司名义进行宣传,虽然提高了影响力,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但却侵害了同业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本案中,福鼎市工商局对在互联网上冒用公司名进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交易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购买了2个淘掌柜3288平台账号,并发布招聘信息招收全职和兼职的淘宝推广员(即淘宝信用刷手)。经调查,该公司将淘掌柜3288平台2个账号分配给淘宝推广员共同使用,并由淘宝推广员通过账号登录淘掌柜3288平台,寻找有需要刷单的淘宝商家,然后用QQ与淘宝商家取得联系。按照约定,淘宝推广员虚假购买淘宝商家指定的商品,并形成交易记录和信用评价,帮助淘宝商家的指定商品交易数量大幅增加,以达到吸引人气、提升商业信誉的目的。而后公司根据淘宝商家在淘掌柜3288平台发布的刷单任务和佣金,完成刷单任务后,通过财务通、支付宝的方式与淘宝商家结算刷单佣金,每完成一笔刷单任务,收取5-10元不等的刷单佣金。
东山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网络平台从事淘宝网店信用刷单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该局决定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由于经营成本极低、收益快、需求大的因素,当前的网络刷单炒信现象依然十分普遍。虚构交易刷单的行为大增加了消费者从信誉不好的商家购得劣质商品的风险,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扰乱电商行业正当秩序产生了极坏的引导效应。本案中,东山县工商局及时发现并查处制止了刚刚开始从事刷单炒信业务的当事人,既维护了网络交易环境,也对不法者和有意从事此项业务的经营者提出了有力的警示。
【案例七】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某软件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调查,某人曾于2005年3月至2011年3月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主要从事公司多个软件项目的开发工作,并先后与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约定,无论是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对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等商业信息均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某人离职前,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参与开发的软件项目源代码复制备份,并在离职后一直持有,但未使用源代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允许,违反权利人与当事人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上述源代码复制备份,并在离职后仍然将备份留存在其私人电脑直至案发的情形,构成盗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等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彻底删除擅自复制备份的源代码,并处罚款5万元。
点评:“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入侵、破译、复制等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更加难以察觉,本案当事人利用具备公司源代码服务器完全访问权限的便利,远程复制备份了软件源代码,查处的难度相对较大。本案中,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技术手段证明当事人电脑上查获的源代码与权利人的源代码存在一致性,对案件的查办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例八】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旗舰店“陈香铁蛋”产品页面发布了“在亭江设立了100亩的国际化养鸡场,保证原材料和新鲜…养的每一只鸡都有出生证明…”等信息,与其原料向他人采购,非当事人建厂养殖的事实不符;在 “台湾小吃Q铁蛋”的产品页面发布了“卤味的奥秘就在酱油,台湾进口酱油,独家调配”等信息,与其辅料酱油采购于福建,非台湾进口的事实不符;在“桶装奶油香瓜子”的产品页面发布了“生活小贴士:葵花子性味甘平,入大肠经,有驱虫止痢之功。《采药书》言其‘通气透脓’,《福建民间草药》言其‘治血痢’”等信息,对食品做治疗功能的宣传;在其“休闲食品猪肉脯”、“精选白瓜子”及“甘草瓜子”的产品页面分别发布了“源自内蒙古 最佳原产地”、“源自甘肃兰州 最佳原产地”、“离你最近的台湾美食 最好的分享给他(她) 送给最爱的人”、“台北卤味的食材…坚持提供最新鲜与最佳品质的食材…才能制作给您最美味的卤味”等信息,使用了“最佳”“最好”“最新鲜”“最美味”等违法广告用语。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内容,主观上是为了给消费者形成用料高品质的印象,实质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属《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瓜子做治疗功能的宣传,虽然采取引用形式,但依然对瓜子进行了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最佳”“最好”“最新鲜”“最美味”等绝对化用语,属《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情形。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
点评:商品信息是网购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依据,经营者应对其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对其商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其行为已经违法。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了查处,遏制了此类虚假商品信息的发布。
【案例九】个人网店用于公司经营发布虚假广告
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网名“姚明的二表叔”的卖家在某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时发布的广告有欺骗消费者的内容。经调查,某公司股东个人以“姚明的二表叔”的用户名在某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创办了“某电器直销中心”的网店为公司所用并从事网络经营,发货地址设在公司的仓库。2015年10月,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自行设计并在该网店上发布了含有“某电器唯一授权网络经销商”、“全网独一无二”、“8000000只累计销量”、“同类产品全网最高综合性价比”等内容的广告,广告费用400元,但公司无法提供某电器的授权书以及“8000000只累计销量”、“同类产品全网最高综合性价比”等证明材料。
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90元。
点评:出于规避监管、逃避税收等各种原因,目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存在部分个人网店用于公司经营的现象,想要理清网店创办者、网店创办者所在公司和网店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难度。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中,以网店创办者为突破口,有效证明了网店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从而认定用户名“姚明的二表叔”实际系某公司,即本案的当事人。
【案例十】个人伪造营业执照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网站公示的营业执照涉嫌伪造。经调查,某人在未登记注册“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网址为“http://www.samjack.cn”等的多个网站上使用伪造的“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为取得交易相对人的信任,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点评:受利益的驱动,个别人利用网络信息的不对称性,伪造营业执照开展非法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本案中,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核实检查,并与通信部门紧密配合实现主体落地,让违法当事人无处遁行。
【案例十一】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支付10200元,委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搜索引擎推广本地化服务和技术支持,将搜索排名靠前的一些财务企业名称共同作为搜索引擎推广关键词,公众搜索并点击这些关键词时即链接到当事人网站。截至案发,已有2个同业竞争者企业名称被当事人设置为搜索引擎推广关键字,总计被网民搜索点击224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将同业竞争者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引擎推广关键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该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点评:在查询海量互联网信息的过程中,网民往往借助于搜索引擎服务来获取交易相对人的信息,搜索结果能直接为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购买同业竞争者企业名称的搜索关键字,在搜索结果中加入人工干预因素从而让网民点击链接到当事人网站,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具有极大借鉴意义。
【案例十二】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
某分公司通过其认证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习大大爱看的,你还不看,送你3G流量看欧冠直播”的头版资讯广告。经调查,该广告中含有“习大大爱看的,你还不看,送你3G流量看欧冠直播”、“近日习大大访英,在专访中,作为球迷的习大大再次提出了希望中国足球能够跻身世界强队的期待”、“主席都发话了,你还有理由不看球”等文字内容,以及四幅含有习近平主席卡通形象的插图和文字“那些年和小伙伴们踢球”、“熬夜看球”、“有机会总想来一脚”、“这个梦想一定能够实现、振兴足球”。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点评:近几年,互联网广告与社交软件相结合,以其开放生态、创新驱动等特征得到迅速发展。当事人基于创意在广告中使用了“习大大”这个网络热词,“习大大”在中国社会乃至世界上都已经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看到这三个字,人们就会想到我国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基本不会想到其他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该创意虽然源于人民对国家领导人的尊敬和爱戴,但是这种利用领导人的威望和影响力来宣传自己产品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广告法。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11家医疗机构违法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时发现,涉案的医疗机构都是通过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互联网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经调查,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某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区域唯一代理商,在明知或应知医疗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等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违法内容,仍为涉案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广告代理服务。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广告经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万元。
点评:当下,借助搜索引擎进行违法广告推广的现象普遍,成为工商、市场部门查处违法广告重点之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明确付费搜索属于广告范畴。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查处了发布违法付费搜索广告的涉案医疗机构,还查处了为医疗机构提供付费搜索服务的广告代理商,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
【案例二】利用微信多层级发展代理商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自2016年5月起,利用微信开展多层级的代理商发展业务,并开设“后台管理系统”对代理商推广业务、奖金分配等进行管理。经调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求代理商必须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相应费用方能取得相应的代理权限,而参与者也只有成为代理商才能获得发展下线、计提报酬的资格。公司对代理商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目前,其中一名代理商已发展成6层代理商团队,团队总成员达134个。
泉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传销。且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超过三十人、层级三级以上,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当前微信作为十分普及的网络社交工具,不仅为网络交易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对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案当事人就是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分销”等名义,利用微信工具从事着团队计筹、多层分销的网络传销行为,与传统的传销行为相比更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其社会危害性与欺骗性更大,而查处的难度也相对更大。本案中,泉州市工商局能够抓住案件突破口,有效获得关键证据并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为此类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办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案例三】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某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宣传其开发的楼盘,于2016年1月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展厅广告牌上发布广告宣传。经调查,该公司在其发布的广告宣传中,直接使用了“最齐全的星级配套、最美皇家园林、最奢华的9A精装、最便捷的交通、最大手笔规划、最优质的教育配套、最贴心的物业服务、最强大的地产品牌”等绝对化用语。
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最顶级、最强大”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
点评:工商、市场部门整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除了应加强对传统常规广告媒介进行规范,还应特别注重将商家发布的微信、微博、二维码等新兴媒介纳入监管范畴。本案中,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福建省局网监技术协助,获取了当事人微信广告等关键电子证据,上下联动,执法效果显著。
【案例四】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某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15年起开设一家网站,为入驻商家提供产品图片宣传和联系方式展示,消费者可通过网站留有的商家联系方式(QQ为主)与商家取得联系进行购物。入驻的商家需填写相关资料并缴纳入驻费。商家入驻网站的费用为每户100元,在网站上发布广告的费用为每季度300元。经调查,该网站在设立初期为吸引更多商家,直接将其他网站上的商家信息复制并发布在该网站上,并因此吸引30个商家入驻了该网站。截止案发,已有26个商家在该网站发布广告,其中8个商家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出现“1:1”、“超A”、“高仿1:1”、“真标”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运动鞋字样及相关图形。
莆田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第三方平台网站业务,并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点评:以往工商部门查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件较多集中在运输和邮寄这两个环节。而本案查处的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在网络交易高速发展的今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趋势性。但此类案件查办的关键在于需要证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入驻商家所售商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仍为其提供服务。莆田市工商局在查办中,获取了商家入驻需提交其经营内容和网站审核记录等关键证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五】冒用公司名义开展网络宣传
某石材厂(个人独资企业)为提高企业影响力,扩大商品销路范围,遂在中国石材网的“企业联系方式”模块的“企业类型”栏目中标称“有限公司”字样,并以“某石材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供该企业投资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进行宣传。经调查,该石材厂自2015年10月起,通过中国石材网联系下单方式销售产品11万元。
福鼎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未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冒用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产品信息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执法,及时删除其在中国石材网上发布的违法信息,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点评:在信息类网站上,并非公司却以公司名义进行宣传,虽然提高了影响力,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但却侵害了同业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本案中,福鼎市工商局对在互联网上冒用公司名进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交易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购买了2个淘掌柜3288平台账号,并发布招聘信息招收全职和兼职的淘宝推广员(即淘宝信用刷手)。经调查,该公司将淘掌柜3288平台2个账号分配给淘宝推广员共同使用,并由淘宝推广员通过账号登录淘掌柜3288平台,寻找有需要刷单的淘宝商家,然后用QQ与淘宝商家取得联系。按照约定,淘宝推广员虚假购买淘宝商家指定的商品,并形成交易记录和信用评价,帮助淘宝商家的指定商品交易数量大幅增加,以达到吸引人气、提升商业信誉的目的。而后公司根据淘宝商家在淘掌柜3288平台发布的刷单任务和佣金,完成刷单任务后,通过财务通、支付宝的方式与淘宝商家结算刷单佣金,每完成一笔刷单任务,收取5-10元不等的刷单佣金。
东山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网络平台从事淘宝网店信用刷单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该局决定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由于经营成本极低、收益快、需求大的因素,当前的网络刷单炒信现象依然十分普遍。虚构交易刷单的行为大增加了消费者从信誉不好的商家购得劣质商品的风险,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扰乱电商行业正当秩序产生了极坏的引导效应。本案中,东山县工商局及时发现并查处制止了刚刚开始从事刷单炒信业务的当事人,既维护了网络交易环境,也对不法者和有意从事此项业务的经营者提出了有力的警示。
【案例七】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某软件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调查,某人曾于2005年3月至2011年3月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主要从事公司多个软件项目的开发工作,并先后与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约定,无论是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对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等商业信息均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某人离职前,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参与开发的软件项目源代码复制备份,并在离职后一直持有,但未使用源代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允许,违反权利人与当事人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上述源代码复制备份,并在离职后仍然将备份留存在其私人电脑直至案发的情形,构成盗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等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彻底删除擅自复制备份的源代码,并处罚款5万元。
点评:“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入侵、破译、复制等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更加难以察觉,本案当事人利用具备公司源代码服务器完全访问权限的便利,远程复制备份了软件源代码,查处的难度相对较大。本案中,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技术手段证明当事人电脑上查获的源代码与权利人的源代码存在一致性,对案件的查办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例八】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旗舰店“陈香铁蛋”产品页面发布了“在亭江设立了100亩的国际化养鸡场,保证原材料和新鲜…养的每一只鸡都有出生证明…”等信息,与其原料向他人采购,非当事人建厂养殖的事实不符;在 “台湾小吃Q铁蛋”的产品页面发布了“卤味的奥秘就在酱油,台湾进口酱油,独家调配”等信息,与其辅料酱油采购于福建,非台湾进口的事实不符;在“桶装奶油香瓜子”的产品页面发布了“生活小贴士:葵花子性味甘平,入大肠经,有驱虫止痢之功。《采药书》言其‘通气透脓’,《福建民间草药》言其‘治血痢’”等信息,对食品做治疗功能的宣传;在其“休闲食品猪肉脯”、“精选白瓜子”及“甘草瓜子”的产品页面分别发布了“源自内蒙古 最佳原产地”、“源自甘肃兰州 最佳原产地”、“离你最近的台湾美食 最好的分享给他(她) 送给最爱的人”、“台北卤味的食材…坚持提供最新鲜与最佳品质的食材…才能制作给您最美味的卤味”等信息,使用了“最佳”“最好”“最新鲜”“最美味”等违法广告用语。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内容,主观上是为了给消费者形成用料高品质的印象,实质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属《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瓜子做治疗功能的宣传,虽然采取引用形式,但依然对瓜子进行了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最佳”“最好”“最新鲜”“最美味”等绝对化用语,属《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情形。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
点评:商品信息是网购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依据,经营者应对其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对其商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其行为已经违法。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了查处,遏制了此类虚假商品信息的发布。
【案例九】个人网店用于公司经营发布虚假广告
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网名“姚明的二表叔”的卖家在某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时发布的广告有欺骗消费者的内容。经调查,某公司股东个人以“姚明的二表叔”的用户名在某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创办了“某电器直销中心”的网店为公司所用并从事网络经营,发货地址设在公司的仓库。2015年10月,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自行设计并在该网店上发布了含有“某电器唯一授权网络经销商”、“全网独一无二”、“8000000只累计销量”、“同类产品全网最高综合性价比”等内容的广告,广告费用400元,但公司无法提供某电器的授权书以及“8000000只累计销量”、“同类产品全网最高综合性价比”等证明材料。
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90元。
点评:出于规避监管、逃避税收等各种原因,目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存在部分个人网店用于公司经营的现象,想要理清网店创办者、网店创办者所在公司和网店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难度。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中,以网店创办者为突破口,有效证明了网店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从而认定用户名“姚明的二表叔”实际系某公司,即本案的当事人。
【案例十】个人伪造营业执照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网站公示的营业执照涉嫌伪造。经调查,某人在未登记注册“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网址为“http://www.samjack.cn”等的多个网站上使用伪造的“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为取得交易相对人的信任,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点评:受利益的驱动,个别人利用网络信息的不对称性,伪造营业执照开展非法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本案中,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核实检查,并与通信部门紧密配合实现主体落地,让违法当事人无处遁行。
【案例十一】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支付10200元,委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搜索引擎推广本地化服务和技术支持,将搜索排名靠前的一些财务企业名称共同作为搜索引擎推广关键词,公众搜索并点击这些关键词时即链接到当事人网站。截至案发,已有2个同业竞争者企业名称被当事人设置为搜索引擎推广关键字,总计被网民搜索点击224次。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将同业竞争者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引擎推广关键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该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点评:在查询海量互联网信息的过程中,网民往往借助于搜索引擎服务来获取交易相对人的信息,搜索结果能直接为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购买同业竞争者企业名称的搜索关键字,在搜索结果中加入人工干预因素从而让网民点击链接到当事人网站,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具有极大借鉴意义。
【案例十二】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
某分公司通过其认证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习大大爱看的,你还不看,送你3G流量看欧冠直播”的头版资讯广告。经调查,该广告中含有“习大大爱看的,你还不看,送你3G流量看欧冠直播”、“近日习大大访英,在专访中,作为球迷的习大大再次提出了希望中国足球能够跻身世界强队的期待”、“主席都发话了,你还有理由不看球”等文字内容,以及四幅含有习近平主席卡通形象的插图和文字“那些年和小伙伴们踢球”、“熬夜看球”、“有机会总想来一脚”、“这个梦想一定能够实现、振兴足球”。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点评:近几年,互联网广告与社交软件相结合,以其开放生态、创新驱动等特征得到迅速发展。当事人基于创意在广告中使用了“习大大”这个网络热词,“习大大”在中国社会乃至世界上都已经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看到这三个字,人们就会想到我国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基本不会想到其他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该创意虽然源于人民对国家领导人的尊敬和爱戴,但是这种利用领导人的威望和影响力来宣传自己产品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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