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品牌建设

新车购买6个月后自燃 经销商赔车主19万余元
来源: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9-11-20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新车使用还不到半年时间竟在冬夜起火自燃,车主和汽车经销商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今天(11月19日),通州法院通报审结此案,判决汽车经销商赔偿车主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2014年6月6日,刘先生从汽车经销商处花18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轿车。2014年12月14日晚,刘先生将车辆正常停放在村文化广场旁。次日凌晨1时25分许,该车发生自燃。事发后,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出具的认定结论: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舱内,火灾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和吸烟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车辆发动机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

  刘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购买才6个月,在停放期间无故自燃,消防部门排除了外部因素引发火灾,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是车辆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自燃,经销商应当退还自己的购车款及购车税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被告经销商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刘先生购买的车辆发生火灾与销售方无关,车辆起火的原因不是车辆自身缺陷造成的,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经销商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张家湾法庭法官李想表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以本案为例,被告经销商是自燃车辆的销售者,且事发时车辆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原告刘先生主张要求汽车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hjr)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闽ICP备17012398号 Copyright · 1999-2016 海西质量网 ZLW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郑重声明:本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本站转载的文章及图片,其版权均由原作者或原刊载媒介拥有。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有关规定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主办单位: 福州万里行文化传播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
电 话:(0591)87862834 传真:(0591)87867959 邮箱:52960216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