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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雷沃重工违规案件历时三年 中消协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来源: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9-07-26

  6月1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的雷沃重工承诺,停产停售并召回问题车。7月22日,中消协向媒体公开通报了此案的全过程。

  “案件历时三年之久,很艰难。令人欣慰的是,我们提出的6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这起案件开消费公益诉讼先河,最大限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作用,对今后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说。

  六项诉讼请求,剑指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据记者了解,正三轮摩托车是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仅有驾驶员座位的一种摩托车,常用于农业生产短途运输。按照现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正三轮摩托车的车身外廊长应小于3.5米,但根据消费者反映,在河北、吉林、黑龙江等地,有些正三轮摩托车的车身外廊长竟然有4米,超过国标0.5米。这些超长的车辆其制动性能和操纵稳定性都会发生改变,对驾驶人及其他人存在潜在的人身危害。

  由于消费者投诉的车辆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中消协对此非常重视,迅速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相关线索进行研究论证,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同时,组织地方消协开展区域调查。

  河北省消协的工作人员在承德、唐山等地都发现目测车身超长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征求消费者意见后,对车辆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证实车身的确超长。在测量过程中,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保全了发票等证据。

  内蒙古自治区消协为了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工作人员以农民消费者的身份购买车辆,并向经销商索取相关车辆合格证、购车收据和使用说明书。工作人员还协调计量测试研究院和公证部门对所购车辆整车尺寸证据保存,并约谈经销商,整个过程进行了证据固化。

  吉林省消协的工作人员深入白山、通化、四平等农业占比大的地区进行重点走访排查。“为了使调查过程也变成一个维护消费者相关权益过程,我们一旦发现涉案车型,就及时向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举报,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这些车辆查扣,确保这些违规车辆不能流入消费者手中。”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副研究员宗守运说。

  黑龙江省消协工作人员在绥化五星总代理购买了一辆违规正三轮车,将整车运输到哈尔滨封存,将购买票据、合格证等相关文本及购车过程中保留的录音资料传到中消协,此外,工作人员还对3名消费者购买的农用三轮摩托车外轮尺寸进行实地测量,三辆车均超过国家标准,消费者签字确认。

  各地消协扎实、到位的工作给中消协决定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带来足够的信心和勇气。通过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获取了有关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车辆的执法记录后,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据中消协委托的案件代理人邱宝昌律师介绍,中消协诉讼请求包括6项。其中针对侵权请求有四项,一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工信部公告的违规产品,二是判定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超长的车辆,三是对已经销售到企业及个人的车辆消除安全风险,四是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指的欺诈行为,五是要求被告支付公益诉讼费用,六是要求被告支付案件诉讼费用。

  三年拉锯战,最终调解结案

  中消协起诉后,经过会谈、督促,雷沃重工部分认识到存在问题,并进行自查,共查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车辆31085辆,其中已经售出26959辆;查出生产公告撤销车型车辆909辆,其中已经销售870辆。

  此后,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反复沟通。其间,雷沃重工先后向法庭提交了243份计2780页的证据用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消协也开展了大量调查、论证工作。邀请专家、律师多次研讨,两次组织相关省市消协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国家标准委等发出查询函,申请调查令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进一步固定和充实相关证据。“作为代理律师,运用调查令对涉案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这在公益诉讼当中也是首次。”邱宝昌告诉记者,中消协先后5次向法院提交证据55份计741页,在法庭组织下对被告方提供的上百名证人进行了质证,专家出庭询问,就涉案问题进行了多轮辩论。

  据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介绍,在雷沃重工多次提出调解请求的情况下,中消协确定了三项调解基本原则:一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减少原告诉讼请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一个红线;二是调解是第三方调解,案件已起诉至法院,应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三是调解方案要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而不是关起门来调解。“在明确了调解底线后,双方又进行了拉锯式的协商,反反复复不下10次。”陈剑说。

  经过多轮谈判,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正式签发调解书。

  在民事调解书中,法院认定,中消协提交的证据证明雷沃重工存在故意生产、销售外廓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其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公告撤销车辆的事实,以及以合格产品申请3C认证证书,实际生产销售不符合认证规格的正三轮摩托车。法院对中消协积极推动案件审理、雷沃重工积极整改和调解表示认同,并列明了当事各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对照中消协6项诉讼请求,协议内容全面保护了涉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

  记者注意到,调解书还以附件的形式,列明公告撤销的70个雷沃重工正三轮摩托车型号、16个型号中存在外廓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同时指出整改方式: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进行。对涉案公告撤销后销售车辆公司回收报废处理;对涉案超长车辆根据超长情况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整改的过程和结果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的规定及标准。在整改过程中发生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及消费者配合车辆整改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均由雷沃重工承担。

  附件还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消费者可携带购车凭据或相关证明前往当地经销商处进行登记并联系整改。消费者配合对车辆进行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的,雷沃重工应为其出具加盖公章的修理、更换、退货凭证。修理、更换后的车辆三包期重新计算。

  值得关注的是,在附件最后的“其他事宜”中,单独列项指出,雷沃重工采取消除安全风险措施,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权利。

  两个“故意”,坐实“欺诈”

  在持续三年多的拉锯战中,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的行为,是否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是双方最关键的分歧所在。无疑,这也将成为随后的执行阶段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调解书认定,根据工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雷沃重工存在故意生产、销售外廊尺寸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以及其部分经销商存在销售公告撤销车辆的事实,以及以合格产品申请3C认证证书,实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格的正三轮摩托车。

  “故意生产、销售”“故意隐瞒事实”是上述表述中的关键词。回顾调解过程中就这两个词的反复讨论,邱宝昌告诉记者,他们最初用的是单故意,即故意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但后来发现,被告还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的合格证的行为,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对“欺诈行为”的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故意’构成欺诈毫无疑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只要有欺诈行为就是三倍赔偿。因此,确认双‘故意’,对于以后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可能会起到积极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当时双方谈得很僵的时候,对方一个‘故意’都不愿意写的原因。”邱宝昌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法院对于被告雷沃重工的行为用“两个故意”进行明确的确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讲的欺诈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后续的诉讼中,消费者可以依据调解书,主张经营者实施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并且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但是在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有的时候,消费者明知这个车辆是超长车辆,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但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需求去购买,甚至还有消费者主动进行定制、订购这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经营者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欺诈,如果不能形成证据,就可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具有多重开创和示范意义

  作为全国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指出,此案在很多方面具有开创性的重要意义——

  最大限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通过法院对雷沃重工故意违法生产销售、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认定,以及在消除安全风险措施同时为消费者留存相应凭证、明示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等做法,充分保障消费者主张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个体私权。该案以调解书形式督促企业全面停止侵权行为、切实承担应尽义务和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

  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机动车生产涉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告管理、生产一致性、3C强制认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通过此次公益诉讼,涉案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和危害,承诺立即停产停售涉案车辆,消除涉案车辆安全风险,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受到了深刻触动和警示教育。

  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在该行业大量存在,严重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生产企业漠视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消费者投诉、诉讼,甚至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后,仍继续违法生产、销售问题产品。该案通过严厉追究不法经营者责任,遏制、警示、教育业内企业合法经营,强化其法治意识和安全底线,促进扭转和规范行业整体问题,对于其他行业经营者也是一次法治洗礼和警示告诫。

  有利提高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项权利,最需要关注和保障。在购买、使用正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仅关系自身安全,也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安全。外廓尺寸超长车辆在使用中容易导致超载超重,改变车辆的安全结构和性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这类车辆无法注册登记,无法上牌、上保险,造成管理上的失控,此类车辆发生事故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有效救济。该案充分提示广大农村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购买、不使用、不持有违法违规产品,以自身行动保障自身、家人和社会公众的安康幸福。

  肖建国认为,此案在诉讼程序上也有多方面的创新:

  诉讼请求新。此案开创了新的诉讼请求模式,中消协在诉讼请求中不仅提出了禁令之诉,而且也提出了确认之诉。所谓禁令之诉,即请求判令被告雷沃重工停止生产销售所有违法违规的产品,判令经营者消除所有已销售产品的安全风险。此案石破天惊,确认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欺诈行为,开启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

  结案方式新。此案开创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先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难点是争议事项涉及到众多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中消协作为原告不能随意进行处分。本案中,中消协首先确定了三项调解原则,尤其是强调不能通过调解来损害、减损消费者利益,明确调解底线,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为公益诉讼结案提供了示范。

  公告方式新。这个案件开创了多种媒体相结合,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较多频次公告调解书的形式,开创了通过公告来公示文书的方式。

  取证方式新。通过中消协自己查询、调查,破天荒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查获取证据,这是中国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第一次将调查令纳入到公益诉讼中,拓宽了公益诉讼证据获取的方式。

  调解书结构新。此案调解书和以往法院调解书内容完全不一样,过去法院调解书内容一般只是列明当事人的双方,对达成的协议进行简单描述,本案调解书开创了新的调解书模版。调解书中采取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的形式,内容涵盖原告提出的经法庭质证之后确定的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评价,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协议执行的附件等,从内容到形式上与以往法院的调解书完全不一样。这份公益诉讼调解书与私益诉讼调解书做了切割区分,完善了公益诉讼调解书的结构。

  “此案在司法实践当中具有示范意义,是消费公益诉讼创新之举,在公益诉讼制度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的影响。”肖建国说。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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