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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云南黑导游强迫游客购物被判刑:不消费不发放房卡
来源: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8-06-15

  “强迫交易罪”不只适用于打击“黑导游”

  金语良言

  任何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市场才能真正健康运转。

  6月10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云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李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在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的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购物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构成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继去年北京5名黑导游被判刑之后,又一起导游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刑的事件。

  当今旅游业,低价组团、强制购物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且屡禁不止。如2010年香港导游“强制购物,辱骂内地游客”一事造成的恶劣影响,至今都未能消除。毫无疑问,导游强制购物严重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购物或接受服务的选择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则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强迫交易罪”亦列入了《刑法》,因为市场交易的安宁需要以此来打击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恶劣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迫交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本案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无疑应予追责。

  在实践中,除了导游行业,其他类型的强迫交易行为并不鲜见,但大多只追究行政责任,包括治安处理,上升为刑事案件的比较少。主要还是考虑到强迫交易罪是轻罪,交易行为是不是强迫、威胁有时不好判断,执行起来怕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里还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执法误区,那就是经济问题就以经济制裁的手段来解决。对导游行业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来“黑导游”被贴上“职务行为”的标签,导游强制购物甚至会被定性为行业不正之风而已,这些都阻碍了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交易是典型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而自愿公平是交易的基本准则,任何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底线,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强迫交易罪的适用,对于整顿市场交易乱象,维护市场正常运转,还市场以“安宁”则是一把利器。

  □金泽刚(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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