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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天津一药店口罩进销价差10倍 领300万元罚单
来源: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20-02-1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疫情防控期间

  由于短期需求激增、供应不足

  口罩等防疫商品“一只难求”

  部分商家趁机哄抬价格

  有的进销差价甚至高达数十倍

  绝不允许借疫情发国难财!!!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

  一些违法商家受到了严厉处罚

  罚款金额最高达300万元

  按照根据我国现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最高可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经营者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没有串通涨价行为的前提下,给高价销售口罩的药店开出300万元罚单属顶格处罚,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遏制哄抬物价的决心,对蠢蠢欲动的不法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慑。

  连日来,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发文,强调将对哄抬防疫相关物资、民生物资价格的行为从重加快处罚,并开启专项整治,目前,全国物资供应相对充足,物价趋于稳定。

  ▽请看典型案例▽

  进销价差达22.6倍,领30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海南文昌一九堂药品连锁店

  ▶进销差:22.6倍

  ▶处罚:拟罚款300万元

  1月29日,海南省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最大的直营连锁药店海南一九堂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及其28家分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问题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1月21日起,在进货成本无变化前提下,借疫情大幅提高各类口罩销售价格,提价幅度为50%至433%,购销差额由1.8倍提高至22.6倍。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当事人仍未停止其哄抬价格行为,并且采取销售不入账、篡改销售记录等违法行为逃避监管,影响恶劣,情节较重。为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从重作出30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进销价差10倍,领30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天津旭润惠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

  ▶进销差:10倍

  ▶处罚:拟罚款300万元

  1月26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128.3900.230.18%)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进销价差最高达24倍,领10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江苏常熟荣寿堂药房

  ▶进销差:最高24倍

  ▶处罚:拟罚款100万元

  1月28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熟市荣寿堂药房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6日从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0.195元/只的价格购进一批一次性医用口罩,以0.5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

  1月24日起,当事人将上述口罩销售价格调高至1元/只。1月26日起,再次将销售价格调高至5元/只,涨幅达100%—900%,进销价差率最高达24倍。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进价5分售价4元,领3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江苏太仓市开心药房有限公司

  ▶进销差:73倍

  ▶处罚:拟罚款30万元

  1月23日,江苏省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太仓市开心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该公司在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将进价为0.0545元/只的一次性口罩大幅提价至4元/只。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进销价差最高达15.6倍,领2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浙江台州仁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进销差:最高15.6倍

  ▶处罚:拟罚款20万元

  1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仁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椒江六联分店开展检查。

  经查,该店为赚取高额利润,不断抬高口罩销售价格,将进货价为1.5元-1.8元/包的“米筛浪”一次性口罩(10只装)标价5元/包,实际以7元、8元、12元、13元、18元和25元/包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将进货价为11元/只的“KN95”口罩,以35元/只、45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一次性口罩价格涨幅为原售价40%-400%不等,最高售价为进货价的13.9倍;KN95口罩售价为进货价的3.2-4.1倍。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万元。

  进销价差达19倍,领1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浙江绍兴刘氏大药房

  ▶进销差:19倍

  ▶处罚:拟罚款10万元

  1月25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刘氏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该药店宣称,因在防控疫情期间,震元公司的医用口罩售价为1.85元/只,而震元公司同期口罩实际销售价格为0.5元/只;同时,该药店当日上午以0.105元/只的价格购进一批保为康N003一次性高效三层无纺布防雾霾工业粉尘卫生口罩(劳保防护级口罩),并以售价2元/只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达进价的19倍。

  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现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0万元。

  进销价差达11倍,领10万元罚单!

  ▶涉案商家:新疆图木舒克市平价新汉林大药房

  ▶进销差:11倍

  ▶处罚:拟罚款10万元

  1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图木舒克市平价新汉林大药房开展检查。

  经查,1月28日,当事人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需求增长之机,将购货单价为2.5元/包的雨洋牌时尚防护口罩以3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且未按规定标示口罩价格。

  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依法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进销价差最高12倍,从重处罚!

  ▶涉案商家: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弘康药房

  ▶进销差:最高12倍

  ▶处罚:待定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弘康药房在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在购进价(1.53元∕包,10个∕包)相同的情况下,连续提高“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价格,以每包5元(1月5日—19日)、10元(1月21日)、20元(1月22日)的价格销售,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已进入案审阶段,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

  进销价差达9倍,立案调查!

  ▶涉案商家:浙江德清县武康镇浙博轴承经销部

  ▶进销差:9倍

  ▶处罚:待定

  1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康镇浙博轴承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安徽省桐城市洁雅劳保用品厂购进洁雅折叠式防尘口罩(型号:9100,规格:10只装)后,在进价不变的情况下,将经销部实体店内售价为1元/只的口罩提高至10元/只通过微信销售,涨价幅度达到900%。该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现已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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