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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吉林市兴旭食品生产不合格牛板筋 被罚7万元
来源:转 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21-02-01

  关于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0-09-23批次不合格牛筋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来源: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21年1月26日对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0-09-23批次不合格牛筋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如下:

  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0-09-23批次不合格牛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的标称2020年9月23日生产的牛筋(规格型号80g/袋,生产日期:2020-09-23),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JSXX0001S-2019《风味牛板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1月3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延江街道一委13-26号的吉林市兴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已经停产。仓库未见到涉案产品。牛筋消杀锅炉仍然使用旧式蒸饭锅炉,其他没有变化。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关键控制点记录情况和企业自检情况及企业厂区周边环境等也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做了现场笔录。

  现查明,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的不合格产品200袋,以每瓶2.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460元,违法所得60元,已全部售出。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2年内连续出现相同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70000元(柒万元整)。

  四、排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能够在得知自己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后,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发出召回通知并深入开展问题排查,通过排查,当事人主张问题不在自身,但由于异议申请期限超期无法进行异议申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分局

  2021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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