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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永辉超市百合过期一个月仍销售 消费者维权遭拒赔
来源:本网 作者:含 糊 时间:2016-06-23
    北京晨报现场新闻(首席记者 岳亦雷)真空包装的鲜百合保质期只有45天,但永辉超市垡头店在该商品过期一个月后仍在销售。近日,购买到该商品的王先生发现百合已腐烂,找到超市维权。但超市值班店长表示,该商品是厂家配送和负责销售的,超市会帮助协调解决,但拒绝直接赔付。

  王先生称,自己6月20日从永辉超市垡头店购买到一袋鲜百合,售价19.96元,还没开封就发现鲜百合已经腐烂。

  北京晨报记者见到王先生购买的这袋百合,发现百合的保质期为45天,而封口处的标签将生产日期遮挡住,不过透过背面可清晰发现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日。据此计算,保质期到5月17日,而王先生购物小票显示,其购物当日为6月20日,也就是说,购买时百合已过期1个月零3天。

  记者注意到,虽然鲜百合是真空包装,但透过透明的塑料包装可看到,百合已经出现腐烂,并出现多处霉斑。王先生说,自己购买后曾找过超市,但超市拒绝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应赔偿。

  近日,记者跟随王先生再次来到超市,客服人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离开后,接到了值班王店长电话,对方表示自己已获悉王先生购买到过期百合一事,但他解释称,这些百合是昌平小汤山的厂家直接配送并由厂家出促销员销售的,超市并不负责具体销售工作,因此出问题后,应由厂家赔偿。不过王店长也承认,问题商品毕竟是在永辉购买到的,超市也负有管理上的责任,因此会积极协调厂家给王先生解决此事。

  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雪东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张律师称,具体到该案例中,永辉超市以厂家有促销员为由拒绝赔偿,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张律师建议消费者将该问题举报至食药监部门,由行政部门对超市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h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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